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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理工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2018-04-23 16:08 刘春平  项目科

荆理工字〔2018〕3号

关于印发《荆楚理工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部门):

《荆楚理工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荆楚理工学院

2018年1月2日

 

 

荆楚理工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与国外(港澳台)地区院校联合培养学生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学生赴境外实习及志愿服务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赴国(境)外合作院校(或研究机构)参加学习交流的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交流生”)。

第三条交流生的界定。是指按校(院)际合作交流协议和交流项目派出的具有我校正式学籍注册在校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交流生按项目类型分为交换生、游学、海外带薪实习;交流生按照协议层次分为校级交流生和院级交流生。

第五条 组织机构与职责。交流生的选派及管理由教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学工处以及学生所在院(部)等共同负责。

(一)教务处和学生所在院(部)负责交流生的选拔、推荐以及学分互认与成绩认定以及学籍管理等工作;

(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派出项目的管理、对外联络、指导交换生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等工作;

(三)学工处与学生所在院(部)负责交流生的在校表现鉴定、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院级交流生由各院(部)与合作高校签署的交流协议应报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教务处批准备案。

第六条 交流生的选拔与推荐。

(一)校级交流生由学校教务处和相关院(部)按照校际交流协议和交流项目的要求进行选拔与推荐;

(二)院级交流生由各院(部)负责选拔,并报教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学工处备案;

(三)学生自行联系出国出境学习属于个人行为,不列入学校派遣交流生计划。

第七条 交流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交流生的选拔按我校和交流学校的要求择优选派。其基本条件包括: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爱国荣校,有刻苦钻研、奋发进取的精神;

(二)无刑事或行政处分;

(三)学习成绩优良,平均学分绩点排名位于本专业前列,达到交流学校录取要求;

(四)外语水平符合交流学校提出的语言条件;

(五)身体健康;

(六)有较强的学习生活适应能力。

第八条 交换生选拔的条件。交换生除具备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校学习二年级、三年级本科学生,专业不限;

(二)学年度学分绩点和综合测评均在本专业前列;

(三)四六级有效成绩单、雅思或新托福的成绩单达到要求(视外方大学要求而定);

第九条 游学选拔的条件。游学学生除具备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符合下列条件:

(一)游学计划的选派对象原则上为我校二、三年级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特别优秀的四年级学生适当考虑。自费公派的选拔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达到所赴国家(地区)语言水平的要求,具有良好的外语沟通能力,能熟练使用外国语进行课程学习,其外语能力原则上达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合格条件”;

(三)学习成绩优良,具备良好的学科基础知识和专业发展潜力,在校期间没有补考记录。

第十条 海外带薪实习选拔的条件。海外带薪实习生除具备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符合下列条件:

(一)我校全日制统招本、专科在校生,专业不限,18-28周岁;

(二)具备日常英语听说能力;

(三)具备良好的心理和身体素质,能很快适应新环境;

(四)能够独立思考及解决问题,具有团队协作的意识。

第十一条 推荐工作程序

(一)校级交流生由学生根据学校公布的交流项目、名额及报名条件等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经院(部)、学校审核后,由学校择优向交流学校推荐,待对方学校录取后签署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院级交流生,由相关院(部)组织审核并择优向交流学校推荐,待对方学校录取后签署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有关协议的签定和学分认定等工作参照本规定的第八条规定执行。

(三)优先推荐入选学校“九渊计划”等项目的学生。

第十二条 交流生的管理

(一)交流生的学籍审核按我校教学计划及相关管理规定进行;

(二)学生在学习交流期间必须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及对方学校的管理规定,接受对方的管理,尊重当地习俗;

(三)交流生在外学习期满,应按时回校继续完成原专业学习;

(四)交流生如中途中止交流学习计划,须事先向派遣方与接受方分别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自行提前回校的,视造成后果的严重性给于批评教育直至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交流生不得自行延长在外学习时间或转往其它国家或地区。未经我校批准,逾期不归者或自行转往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六)交流生回校后,应撰写总结报告,分别提交给教务处、学工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学生所在院(部)。

第十三条 课程的认定和学分转换的基本原则

(一)交流生在交流学校选课时应尽量参照我校的教学计划选课,尽量选择与本专业该学年(或该学期)相对应的课程;

(二)交换生在交流学校学习时每学期应至少完成15学分的课程;

(三)本着鼓励交流、弹性认定的原则,在国外(境外)修读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可直接转换,同类别课程可尽量转换;

(四)因办学差异造成课程名称、学分、学时等与我校课程有较大出入时,返回我校经过适当补修、综合考核通过后可予以课程和学分的转换;

(五)对无法通过替代完成的必修课程,学生可通过参加我校的免修考试或跟随下一级学习等方式进行补修;

(六)交流生在国(境)外修读的研究类课程、实验类、实习类课程可视具体情况替换为我校教学计划中的实践环节等学分;

(七)短期派出项目(如:科研课题、文化项目、游学、带薪实习等),可视具体情况替换为我校教学计划中的社会实践、通识教育课程、毕业实习等学分。

第十四条 交流生的成绩认定与学分转换程序

(一)交流生在派出前应认真填写《荆楚理工学院交流学生学习计划安排表》(一式三份,由本人、院(部)与教务处分别存档),经院(部)和教务处审核认定后实施;

(二)交流生应于交流结束后将《荆楚理工学院交流生成绩认定与学分转换申请表》(一式两份)、交流学校学习成绩单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修读课程的大纲及简介等相关材料提交本院系,以便进行成绩认定与学分转换手续;为方便院系及时掌握情况、指导交流生在国(境)外有计划地学习,派出一年及以上的交流生须每学期进行成绩认定与学分转换工作。

(三)交流生在交流学校修读课程的成绩认定与学分转换工作由院(部)组织专家组进行;经专家组讨论认定后由分管院长(主任)审核,在同意转换的课程后面签字盖章,并报教务处审批;

(四)教务处审批通过后由学生所在院(部)进行成绩登录;

(五)被替代课程的成绩按我校规定的《成绩符与成绩分对应关系》换算后进行成绩记载。

(六)经审批后的《荆楚理工学院交流生成绩认定与学分转换申请表》和成绩单原件由教务处存档,申请表复印件、成绩单复印件及相关成绩认定材料由交流生所在院(部)存档;

第十五条 交流生请假和缓考办理程序

(一)因参加短期派出项目(如:科研课题、文化项目、游学、带薪实习等)的交流生应办理请假手续;

(二)短期派出项目后,交流生返校后,因项目派出导致不能参加正常考试的课程,每门应享有一次正常参加考试机会。

第十六条 交流学习的费用。

(一)交流学习期间,交流生仍按我校当年学分制管理办法向我校缴纳相关费用,同时还须按项目要求向对方缴纳有关费用;

(二)参加短期派出项目(如:科研课题、文化项目、游学、带薪实习等)的交流生应享受学校和所在院(部)的资助,院(部)按照学校规定提供经费资助(标准见附表)。

附表:1.荆楚理工学院学生交流学习计划表

2.荆楚理工学院交流生的资助标准

 

 

附表1:

荆楚理工学院学生交流学习计划表

姓名

学号

性别

所在院(系)

年级及专业

联系电话及Email

交流学习接收单位: 交流时间:年月至年月

学习须知:交流学习课程根据《荆楚理工学院关于本、专科交流生的管理规定(试行)》进行成绩记载和学分转换;交流学期的本校必修课程在交流期间均记载为“缓修”。返校后,“缓修”记载将由交流学习替代课程成绩覆盖,未被覆盖的“缓修”课程学分将计入未获学分。

个人承诺:本人已阅读以上学习须知,并理解其内容;本人将按照以下所列计划学习;本人返校后若达到本校学习警示或退学条件,愿意接受学校警示或退学处理;对于交流期间无法修读或未通过的必修课程,本人将在返校后选修,以达到毕业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选修的交流学习接收单位课程

(请附交流学习接收单位课程审核表)

相应被替代的本校课程

课程编号

课程名称

学分

课程编号

课程名称

学分

审核

结果

专业选课

指导意见

本科专业教学负责人:

日期:

教务处反馈

开课单位

对替代关系的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学院

指导意见

学院教学院长签字: 日期:

附表2:

荆楚理工学院交流生的资助标准

项目类型

学校资助金额

交流生所在院(部)资助金额

交换生

3000元/年

3000元/年

游学(省教育厅公派)

15000元

5000元

自费游学(省教育厅公派)

15000元

5000元

游学(学校公派、校际交流)

3000元

海外带薪实习

3000元

科研课题(国际会议)

500元/天

实际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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